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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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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教育統籌局局長李國章教授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恢復二讀《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首先,我要向何秀蘭議員和法案委員會各委員致意。他們花了16個月、超過100多小時,對條例草案反覆討論,並召開四次聽證會,幾經波折,終於完成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但仍然繼續對條例草案提出種種質疑。那種鍥而不捨的精神,實在難得。

  《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為所有資助學校推行校本管理而訂立管治架構。校本管理有兩個基本目的:第一,讓學校有更大的靈活性和自主權,可因應學生的需要來釐訂學校的管理政策和資源分配的優先次序;第二,讓所有與學校教育事務有關的主要伙伴共同參與決策,藉此提高學校運作的透明度和問責性,讓學校不斷地自我完善。

  有議員批評政府作出多項修訂,顯示條例有漏洞。事實上,我們在審議階段提出多項修訂,正顯示我們積極回應議員和各界人士的關注,而絕非條例有漏洞。修訂之中很大部分是順應辦學團體的要求而作出的,包括增設一名辦學團體替代校董、學校轉換資助模式時需要由辦學團體去決定、辦學團體可以提名合適人選給學校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法團校董會需遵照辦學團體在屬校間的調任安排等。除此之外,政府亦因法案委員會的要求將立法原意表達得更清晰和具體。事實上,其中有部分事項在條例草案中已有述明,例如條例草案中已規定辦學團體負責訂定學校的抱負及辦學使命,但我們仍因應議員要求提出修訂,指明法團校董會須按辦學團體訂定的學校抱負及辦學使命,制訂學校的教育政策。亦有很多議員口說贊成家長和教師參與校政,是一件好事。既然這樣好,為何政府要強迫執行呢?在此作一比喻,大多數人也認同坐車時配戴安全帶是好的,可以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然而,在政府未立法強制之前,很多人均不會,亦不願意配戴安全帶。

  政府自1991年起推廣校本管理,一直只是鼓勵學校自願參與,但進度差強人意。2003年的一項調查顯示,只有百分之十六的學校同時有教師和家長參與校董會的工作。隨著近年政府進一步下放權力,讓學校在運用公帑和制訂課程方面,有更多自主的空間,政府實在有需要立法規定所有資助學校,均成立獨立的校董會,並加入透過選舉產生的家長、教師和校友代表,以達到互相制衡的效果,確保學校的管理具透明度和問責性。

  為此,前教育署於1998年在教育委員會轄下成立了校本管理諮詢委員會(校諮會),負責制訂資助學校的校本管理架構。校諮會於2000年2月提出建議,對各有關界別,包括辦學團體、學校議會、教師及家長組織,作出廣泛諮詢。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亦曾三次討論有關建議,並邀請團體代表出席,發表意見。根據收集所得的絕大多數意見都贊成設立一個多方共同參與、更具透明度和問責性的學校管治架構,以平衡各方的利益。當時亦有個別辦學團體表示反對,但屬少數。政府在2001年接納校諮會的建議,且在隨後數年繼續與有關辦學團體磋商,並修改校諮會的建議,試圖減輕辦學團體對下放權力的憂慮。無奈即使政府多番讓步,個別辦學團體仍無動於衷,政府遂於2002年12月,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

  條例草案規定,法團校董會的組成須包括不多於百分之六十的辦學團體校董,以及校長、經選舉產生的家長和教員校董、選出或委任的校友校董及獨立校董,目的是希望透過各界人士的參與,結合集體智慧,促進校本管理,提升教育質素。

  有辦學團體質疑,讓家長及教師進入校董會,會使校董會政治化及影響辦學團體對校董會的領導地位。我相信辦學團體可以放心,家長、教師參與校政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爭權,更不是「搞破壞」。我不是很明白這些辦學團體。我們曾諮詢不同界別人士,他們告訴我,可能這些辦學團體見有一些被選入立法會的議員在進入立法會後,為反對而反對,為破壞而破壞,現在要選家長入校董會,他們就擔心家長想「搞破壞」。但是家長和學校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學生好。

  家長是子女的第一位教師,對子女的教育最具影響力。隨著香港政府及學校運作透明度的提高,家長在更高的層面參與學校事務的條件已趨成熟。優質的家校合作及家長參與的層面可包括「家庭與學校溝通」、「親職教育」、「家長協助子女學習」、「家長義務工作」、「家長參與校政」及「學校與社區建立協作關係」;條例草案是要在家長參與校政層面,確立其法理地位。

  教師是促進學生學習的核心人員,最能真正了解學生學習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在學校的決策過程中,教師可向校董會提供他們在課程發展、課堂教學和學生活動等方面的經驗及專業知識,以改善學生的學習成效及相關的學校管理工作。

  家長普遍支持條例草案,渴求有機會參與校董會,就學校發展及學生的教育表達意見,反映及配合學生的需要,以提升學校教育的質素和效能。教師及家長參與學校管理,直接與其他伙伴溝通、討論和作出決策,只會帶來正面的影響,對學校而言,絕對是一項「助力」而並非「阻力」。

  條例草案亦為校董提供更大的民事法律責任保障,免除校監和個別校董承擔個人的法律責任。法團校董會作為獨立的法人團體,將會承擔與學校有關的法律責任。條例草案訂明,除非個別校董沒有出於真誠行事,否則無須為他在執行校董職責時作出或不作出的事情,或就法團校董會作出或不作出的事情,承擔任何個人的民事法律責任,而且校董亦不能被單獨控告。這將會令所有義務工作的校董,可以更加安心為學校服務。

  在刑事責任方面,條例草案的最後修訂版本訂明,除非個別校董對違例行為明確表示同意或採取縱容態度,否則縱使校方違反法律,個別校董亦無需負上個人刑事法律責任。

  有意見認為開放校政不需要立法推行,只要校董會自行加入家長及教師便可,這觀點稍欠準確。條例草案除了作出規範校董會運作(例如公平的校董選舉制度,利益申報, 帳目透明等)的規定外,其中一項最重要的改變,是將辦學團體、法團校董會,以及個別校董的法律責任清楚劃分,為校董提供更佳的法律保障。

  我們建議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為2005年1月1日。為了讓辦學團體及學校有足夠時間,就成立法團校董會作出充分的準備,條例草案容許有一段充足的過渡期。所有資助學校須在2009年7月1日前,呈遞文件,以成立包括家長和教師代表的法團校董會。換言之,從條例生效到法團校董會成立的限期,有五年過渡期。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我們會密切監察條例的實施情況。如果發現法例條文有任何漏洞或不足之處,或在實施時出現極大的問題,政府會主動提出修訂以改善有關條文。此外,為回應法案委員會的顧慮,我稍後會提出修訂,讓立法會在有需要時,也可以在三年後通過決議,把資助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的限期推遲兩年。

  有些具宗教背景的辦學團體擔心在條例草案生效後,權力會被架空,令辦學團體無法在學校宣揚教義,因而失去辦學的意義。我必須重申,這些擔憂是絕對不成立的。

  事實上,條例草案所建議的資助學校管治架構,並沒有為這些學校現行的管理架構作基本性的重大改變。辦學團體仍獲分配校舍,並由政府承擔建築費用。此外,政府仍負責所有學校的基本運作經費,並按照有關的資助則例向校董會發放津貼。

  至於學校的管治,一向以來,根據現行的《教育條例》,學校由校董會管理,而並非由辦學團體管理的。條例草案通過後,學校的管治交由法團校董會負責,而其中六成的校董可以由辦學團體委任。

  一直以來,校董註冊須獲教育統籌局常任秘書長批准。在現行的《教育條例》中,辦學團體並無正式的委任或提名校董的權利。相反,條例草案賦予辦學團體具有提名及罷免辦學團體校董的法定權利,辦學團體亦可委任校監。此外,雖然實際的情況是若干辦學團體會訂定其屬校的抱負和辦學使命,但在現行的《教育條例》中,他們並沒有正式的角色;另一方面,條例草案則明確訂明辦學團體具有法定權力,訂定學校的抱負和辦學使命。

  我亦理解現時部分營辦多間學校的辦學團體設有一個中央統籌機構,以監察各校的營運、制訂一般學校政策及扮演統籌角色。在這方面,條例草案對成立一個具有相類功能及地位的中央統籌機構並無限制。辦學團體的法定職能(例如訂定學校的抱負及辦學使命、向法團校董會作出一般指示、監察法團校董會的表現和發出具約束力的財務指引等)可在中央統籌機構的協助下執行。

條例草案已清晰地界定辦學團體及法團校董會的職能,並充分保障了辦學團體的利益。詳情如下:

(1) 辦學團體有權制訂學校的抱負及辦學使命;以及草擬法團校董會章程。

(2) 法團校董會必須按辦學團體訂下的辦學宗旨行事。

(3) 辦學團體可以委任六成的法團校董會成員和委任校監(即法團校董會主席),並享有罷免權。

(4) 家長和教師代表(替代校董計算在內)雖可以各佔兩席,但只有一票。

(5) 辦學團體可委任替代辦學團體校董,以確保每一次會議都有足夠人數,保障辦學團體的基本利益。

  另一方面,條例草案亦規定,法團校董會必須按照辦學團體所訂定的抱負及辦學使命,制訂學校的教育政策和管理學校,並須就學校的表現向教育統籌局和辦學團體負責。我相信上述各項建議,已足夠讓辦學團體確保法團校董會能有效地貫徹辦學團體的教育使命和理念。辦學團體絕對不會被法團校董會架空。

  有些辦學團體提出反建議,只由辦學團體委任理念相同的家長及教師加入諮詢性質的「校政執行委員會」。這是現行的安排,但成效並不理想。有些學校因為與家長及教師缺乏溝通而引起不少紛爭和投訴,影響學校的運作和學生的福祉。此外,亦有些人批評有某些辦學團體在缺乏制衡下濫用權力,用人唯親,甚至謀取暴利。條例草案最根本的意義,是確立家長和教師參與制訂學校決策的權利,讓由選舉產生、具有代表性的家長和教師,參與有實際決策權的校董會,而非只是被動地接受諮詢,並局限於討論某些指定的議題。家長和教師最了解學生的需要,他們應該有權參與決定學校在運用資源方面的優先次序,以及監察學校的表現。故此,我們建議每所學校應成立本身的法團校董會,成員由各界人士組成,包括有代表性的家長和教師,集體負責管理學校,這樣才能確保最有效地運用公帑,切合學生的需要,提升教學效能及學習成果。

  有批評指條例草案只要求辦學團體下放權力,而教統局並沒有相對地放權,變相實行「中央集權」。這批評與現實情況剛剛相反。為了讓學校能按學生的背景、能力和學習需要而制訂教學目標,以及訂定資源分配的策略,教統局自2000年6月至今,已發出20多項有關下放權力的通告,讓學校在人事管理、資源運用、課程設計和教學等各方面都有更大的自主權和靈活性。

  學校可以自行處理教師的聘任、署任及晉升、聘任代課教師及審批教師假期等。在徵得教師及家長的同意下,校董會有權將不超過百分之十的教員編制暫時凍結,並申領「代課教師津貼」。學校可利用該津貼聘請代課教師或其他的用途,例如員工培訓,以及購買物品及支付服務等。學校亦可於每個學年預留不超過三天作為教師專業發展日,讓教師參與校本專業發展和校務策劃的工作。學校可以因應明確界定為學校發展目的之教育發展優次來分配資源。

  在財政方面,政府投放大量的資源,幫助學校推行校本管理及學校發展工作。由1999/2000學年起,所有官立及資助學校均獲發放「補充津貼」,用以支付因實施校本管理而引致的額外文書及行政支援開支。

  由2000/01學年起,政府推出「營辦開支整筆津貼」(營辦津貼),提供更靈活的撥款安排,以幫助學校訂定長遠發展策略。「營辦津貼」把各項非薪金經常津貼綜合為整筆津貼,並准許學校累積不超逾十二個月撥款額的盈餘。因此,「營辦津貼」有助學校靈活調撥資源及編訂預算,進行較長遠的策略規劃。政府在同年為學校提供「學校發展津貼」,讓學校僱用外間服務或增聘核准編制以外的人手,以減輕老師的工作量,使他們更專注推行教育改革的建議,包括校本課程發展、提高學生的語文能力及照顧學生不同和特殊的學習需要。

  為讓學校在校本管理下進一步享有資源管理的靈活性,政府由2000/01學年起,將家具及設備經常及非經常津貼合併為「綜合家具及設備津貼」,而學校可累積津貼至撥款的五倍。其他的精簡行政措施包括修訂招標及採購程序及讓學校自行決定使用非政府撥款作教學或學校用途和教師專業發展活動。這些措施均是證明政府在下放權力給學校。

  除著權力下放,政府有責任建立機制,要求受公帑資助的學校增加決策透明度,並直接向服務對象(即家長)和公眾問責,讓政府不必插手學校的管理。條例草案正正是為了讓教統局進一步下放權力予學校作準備。

  我必須強調,條例草案賦予常任秘書長的權力並無超越現行條例下的權力範圍。至於現行《教育條例》賦予常任秘書長的權力,是整個教育制度的「保險掣」,這「保險掣」只在緊急和特殊情況下才會使用,目的是確保由適合的人士擔任校董,令學校管理完善;或在學校遇到問題時能及時介入,盡早協助學校解決困難。常任秘書長行使此等權力時,必須符合自然公平的原則,而且常任秘書長的決定須受到上訴機制及司法覆核所制衡。過往的記錄顯示,政府並不輕易運用這項權力。由1997年至今,政府曾委派校董進入六所學校,原因包括涉及懷疑虐待學生,財政紊亂,校董之間發生嚴重紛爭,以及其他非法行為等。政府必須保留介入校董會的權利,以防萬一,確保學校及學生的利益。因此,對於有議員提出修訂常任秘書長的一些現有權力,以及一些法例中常見的字眼,例如「適合及適當」或「不令人滿意」等,我們認為並不恰當。

  我們考慮到有辦學團體及議員關注成立法團校董會後,可能影響辦學團體對屬校的監管。為進一步保障辦學團體監管屬校的權力及使條例的推行更具彈性,我們將提出多項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這些包括:

* 立法會可在2008年10月1日之後,但在2009年7月1日之前,通過決議,要求辦學團體在不遲於2011年7月1日呈遞文件,以設立法團校董會。換言之,若有需要,立法會可把最後限期再推遲兩年。

* 辦學團體可決定學校接受政府資助的模式。

* 規定法團校董會必須按照辦學團體所訂定的抱負及辦學使命制訂學校的教育政策。

* 規定法團校董會必須按照辦學團體所訂定的抱負、辦學使命及一般的教育政策和方針管理學校。

* 辦學團體可就籌集經費、借入款項、訂立涉及非公帑合約等安排,向法團校董會發出指引。

* 辦學團體有權在屬校之間調派校長及教學人員。

* 將法團校董會主席改稱為「校監」。

* 法團校董會可設立不多於一名替代辦學團體校董。

* 刪除「如辦學團體沒有在限期內成立法團校董會,可取消有關辦學及津貼協議」的條文。

* 辦學團體可在章程內制訂公開、公平及開放的校長提名及甄選程序。

  此外,為令條例草案更加完善和清晰,我們會提出一些技術性的修訂。

  在條例草案通過後,教統局將會採取多項配套措施,幫助學校盡快成立法團校董會。這些包括為學校提供法團校董會章程樣本、選舉指引、校董手冊及學校行政手冊,以供校董參考。教統局亦會為校董舉辦培訓課程或經驗分享會,加深認識校本管理的理念及日常的學校管理工作。教統局的分區學校發展組將會為個別學校提供協助及支援,幫助他們解決任何技術問題,以便在過渡期內,盡快符合新訂條例的要求。教統局亦會與辦學團體共同努力,解決其屬校所面對的共同問題。

  為幫助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我們會安排提供法律支援服務,例如利用互聯網為學校提供專業意見,以及就一些常見的問題提供解決方法,供學校和辦學團體參考。同時,我們會鼓勵辦學團體邀請熱心的法律專業人士加入法團校董會。另一方面,我們會為法團校董會校董提供「董事及行政人員責任保險」,以進一步保障校董的法律責任。

  校本管理現已經過廣泛諮詢,並反覆討論超過十年。主席女士,我衷心希望各位議員本著良心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將會提出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好讓我們可以盡快落實校本管治架構的理想。謝謝各位!

二○○四年七月八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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